115年度司促字第6551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6517096)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人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1,921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1,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102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人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1,921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1,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102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王人諆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1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51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91,9
2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
務人是否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
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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