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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6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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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6551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人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1,921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1,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102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人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1,921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51,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102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王人諆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 臺幣15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51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 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91,9 21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 (三)如 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 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 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另因債權人不明債 務人是否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 所首長為之送達,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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