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420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6380802)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4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聯 代 理 人 蔡○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1,479元,及自民國115年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
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4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聯
代 理 人 蔡○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1,479元,及自民國115年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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