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109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7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036306)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世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詠絃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永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71,860元,及自民國1 1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 收取...」
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17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世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詠絃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永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71,860元,及自民國1
1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萬世達有限公司前邀同債務人蔡詠絃、林永湟為連
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債權
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800萬元整(證二),利率依年
利率2.22%計算(依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非大額定期儲蓄存
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計算,目前為1.72%,證三),依
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
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
詎債務人竟於民國115年5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
迭經催討,債權人迄今仍有新臺幣2,771,860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獲清償(證四),債務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
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
三、利率表乙份。
四、放款帳卡兩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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