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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6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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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6109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7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世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詠絃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永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71,860元,及自民國1 1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 收取...

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17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世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詠絃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永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71,860元,及自民國1 15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 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萬世達有限公司前邀同債務人蔡詠絃、林永湟為連 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債權 人借貸,借款金額為新臺幣800萬元整(證二),利率依年 利率2.22%計算(依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非大額定期儲蓄存 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計算,目前為1.72%,證三),依 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 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 詎債務人竟於民國115年5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 迭經催討,債權人迄今仍有新臺幣2,771,860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獲清償(證四),債務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 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 三、利率表乙份。 四、放款帳卡兩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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