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907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5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0607612)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9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子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74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 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9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子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0,74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
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
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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