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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58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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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5836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5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 代 理 人 許○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致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煜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784,890元,及自民國1 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

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 代 理 人 許○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致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煜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784,890元,及自民國1 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46,223元,及自民國1 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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