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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57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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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5749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濬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25,728元,及自民國115年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3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

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3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濬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25,728元,及自民國115年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3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6月 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3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25,72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 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 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 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 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 件:證據清單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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