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583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5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于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263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84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17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5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于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263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84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
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12
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84%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5,26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
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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