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檢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勞訴字第36號
回檢索列表
115年度勞訴字第36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8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請求損害賠償等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0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訴字第36號 原 告 錢○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棠 被 告 范○婷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源律師 王○凱律師 沈以軒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 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5 年2月24日送達新北市淡水區新市○路0段000號6樓,並於同 年3月20日公示送達,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公示送達證書 及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佐,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亦有 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柯玟甫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請求損害賠償等 | TWProbe 房產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