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7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2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請求給付違約金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編:16097775)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專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長榮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
相 對 人 陸○
張○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勞動
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依兩造簽訂之培訓飛機維修人員訓練及僱傭合
約書(下稱系爭契約)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萬6,923
元及遲延利息。惟依系爭契約第17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
契約可稽(見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925號卷第17頁),本
件自應由臺北地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
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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