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勞專調字第48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2凱撒衛浴股份有限公司 - 請求損害賠償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凱撒衛浴股份有限公司(統編:2274655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專調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陳○如
相 對 人 朱○立
凱撒衛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撒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
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民
事訴訟法第4條至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凱撒公司之臺中門市人員於民國11
4年9月28日集體離職,於工作群組對聲請人作不實陳述公然
霸凌,相對人朱○立為公司經理,身為聲請人之直屬主管,
並無作為,聲請人於114年10月詢問相對人朱○立已否進行
上開調查,迄聲請人離職前,相對人凱撒公司均未回覆及欠
缺作為。聲請人承擔人力增補壓力,往返臺中面試,加班申
請被刁難,相對人朱○立利用職權施壓聲請人,並令聲請人
於114年10月20日在臺中臨時辦公室會議室外等候站立1小時
,排擠聲請人,聲請人返回臺北後身體不適仍需繼續工作。
又聲請人於115年3月4日提出離職申請書,在最後任職日同
年4月16日前,相對人凱撒公司將聲請人之人力銀行權限關
閉,相對人朱○立並於同年3月31日向新同仁詆毀聲請人之
人格,於同年4月1日將聲請人內部作業系統關閉,於同年4
月7日將聲請人之電子信箱關閉,相對人朱○立之前揭行為
,已構成持續性職場打壓,實屬職場霸凌,相對人凱撒公司
未妥善處理,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88條第
1項規定請求相對人2人連帶賠償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請求,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
涉訟。又依聲請人上開所述,上開行為之侵權行為地分別為
新北市三重區即相對人凱撒公司所在地及臺中市之門市,依
前開規定,相對人2人之共同管轄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或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便利兩造應訴之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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