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再易字第4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30精速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再審之訴(給付價金等)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精速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統編:9108150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 告 精速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儀
再審被 告 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4年8月
27日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28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
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又再審之訴
,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
證據,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501條第1
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再審之訴之原告,如主張
其再審理由知悉在後者,應就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443 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再審之訴
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
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28號確定判決(下稱
原確定判決),以有漏未斟酌證據之程序瑕疵及有新事證為
由,提起再審之訴。經查,原確定判決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98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4年8月27
日宣示時即告確定,並於同日合法送達再審原告(見原確定
判決卷第372頁),此經本院調取原確定判決卷宗核閱無訛
,依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前段規定,對於原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除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外,應自判決
確定時起算30日之不變期間即於114年9月26日屆滿,惟再審
原告遲至115年3月9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有民事再審之
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可稽,且再審原告之訴狀內並未表明
有何再審理由知悉在後之情形及就此為舉證,自應認已逾前
揭法定再審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再審原告對於原確定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方鴻愷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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