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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114年度訴字第2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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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訴字第2412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8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1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412號 原 告 姚○珍 訴訟代理人 陳○任律師 彭○庭律師 被 告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華 被 告 白○樺 上二人共同 溫育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亮律師 施○旭律師 上 一 人 涂登舜律師 複代 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資深新聞媒體人,而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 下午12點20分,於伊自己之臉書帳號張貼文章「壹蘋竟跟太 子有淵源?!#17直播#假八卦真門爭?#乃伃加油」(下稱系爭 臉書文章)。嗣壹蘋新聞網於同日下午4點19分於壹蘋新聞 網網站平台發布新聞,標題名稱為「《壹蘋新聞網》聲明」否 認該指控,並稱會對伊採取相關法律動作等聲明內容(下稱 系爭壹蘋新聞網聲明)。隨後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三立公司),未向原告查證亦未平衡報導,由內部某不 知名人員撰稿(記載為娛樂中心/綜合報導),於同日下午7 點35分於被告三立公司經營之三立新聞網網站發佈報導標題 名稱為「姚○珍慘了!公開影射與太子牽扯不查證挨告《壹 蘋》怒發3點聲明反駁」(下稱本件報導),報導內容附有原 告照片3張,其中1張為伊於他媒體與本件無關之議題而有之 哭泣情緒照片(嗣後於三立公司更新內文後撤除,惟已經其 他媒體轉載,仍見於其他轉載平台)。因被告三立公司之本 件報導中之標題「姚○珍慘了」、「不查證挨告」、「聳動 語氣挑動輿論」等語,搭配取自其他媒體之原告哭泣照片, 致使觀看本件報導之讀者,誤會伊未經查證、胡亂爆料,而 遭他人提告後慌亂哭泣之錯誤印象,貶損原告作為媒體人之 社會信賴與名譽。而三立公司新聞部副總經理被告白○樺為 三立新聞網之負責主管,本件報導發布前必定經被告白○樺 審核同意,始能刊出,其為共同行為人,而其未盡監督之責 ,應與被告三立公司為共同行為人。而被告三立公司為該不 明之撰稿記者以及被告白○樺之雇用人,而不法侵害原告名 譽權,亦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或後段、第19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或第185條規定, 請求被告三立公司、被告白○樺連帶賠償原告非財產上損害 之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則以:三立公司於本件報導標題中所載「公開影射與太 子牽扯不查證挨告」等語,僅係如實引述訴外人壹蘋新聞所 刊登之系爭壹蘋新聞網聲明暨該聲明所提及之內容,而非評 論、指稱原告有不查證之事。又本件報導標題「姚○珍慘了 !」等語,僅係針對訴外人壹蘋新聞所屬公司將對原告提起 刑事誹謗罪告訴一事表示意見,而非有指摘原告行為涉有不 法之意。復以本件報導所附除有原告哭泣照片外,另有原告 非哭泣之自拍照片,從而被告等人並無原告所指刻意選用原 告哭泣照片營造不實假象等情。再者,本件報導新聞內容, 係依系爭臉書文章以及系爭壹蘋新聞網聲明等內容,及以「 聳動語氣挑動輿論」、「引發外界譁然」等非貶抑詞彙所為 之意見表達,顯見本件報導之事實來源為真,已善盡相當查 證義務後,就可受公評之事,而可認為係善意發表適當言論 ,未有任何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等情,資為抗辯。並聲明: 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按言論可分為 「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 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 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 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 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 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 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 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 ,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 第792號判決意旨參照)。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 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 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 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 ,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 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 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84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96年度台上字第2146號判決意 旨參照)。縱行為人係出於個人主觀意見而對被害人加以指 摘,倘其為透過客觀、理性之批評內容表達本身意見者,自 無不當;然如已逾越善意發表言論之範疇,而淪為以抽象謾 罵、情緒性之人身攻擊或其他刻意詆毀個人名譽方式為之, 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貶損,依前開說明,不 論行為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應構成侵權行為。另發表言論 與陳述事實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 ,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 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 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 留餘地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以促進政 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 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 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 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 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 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55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  ⒈原告主張:其於114年11月18日下午12點20分,以臉書帳號張 貼系爭臉書文章;嗣系爭臉書文章所指涉相關之壹蘋新聞則 於同日下午4點19分於壹蘋新聞網網站平台發布系爭壹蘋新 聞網聲明,嗣後被告三立公司即於同日下午7點35分於其經 營之三立新聞網網站平台發佈本件新聞報導必經其他媒體平 台轉載等情,為兩所不爭執,亦有原告114年11月18日下午1 2點20分系爭臉書文章(截圖)、系爭壹蘋新聞網聲明(截 圖)、及本件新聞報導內容(截圖)及LINE TODAY平台轉載 之本件報導(截圖)等件附卷(見本院卷第36至第47頁)可 按,堪信為真實。  ⒉就本件報導言論性質而言,其中關於本件報導標題中「...公 開影射與太子牽扯不查證挨告《壹蘋》怒發3點聲明反駁」及 本件報導內文中:「...資深名嘴姚○珍近日在臉書發文, 暗示《壹蘋新聞網》與太子集團之間有所『淵源』,   ...並以『壹蘋竟跟太子有淵源?!#17直播#假八卦真鬥爭? #乃伃加油』等...相關貼文也在社群掀起討論。對此,《壹蘋 新聞網》晚間發聲明,嚴正駁斥姚○珍說法,並將對姚○珍 提告。面對遭影射,《壹蘋新聞網》今18日緊急發布正式聲明 ,嚴正駁斥姚○珍說法,強調自身新聞立場一向中立,對太 子集團相關事件皆秉持新聞專業深入調查、無須接受無端扣 帽。《壹蘋》指出,姚○珍在未查證情況下,於社群平台散布 不實訊息,已嚴重損害媒體聲譽,因此將透過法律途徑追究 誹謗責任。《壹蘋新聞網》強調與17LIVE並無任何合資或從屬 關係,完全是獨立運作的公司,外界不應被不實貼文誤導。 並表示,將委任律師提起刑事誹謗訴訟,並公開聲明以正視 聽,盼杜絕外界不當揣測。」且本件報導文中有放置系爭臉 書文章內容、文末並有附據系爭壹蘋新聞網聲明等報導內容 (見本院卷第42至43頁),則上揭所指本件報導標題、內容 與系爭臉書文章及系爭壹蘋新聞網聲明等內容   互相查對,足認上揭本件報導內容係根據原告系爭臉書文章 、系爭壹蘋新聞網聲明而撰寫,就原告張貼系爭臉書文章後 之社群討論及壹蘋新聞網所為系爭壹蘋新聞網聲明之回應而 為,並非杜撰,且同時文中有放置系爭臉書文章內容、文末 並有附據系爭壹蘋新聞網聲明內容可供讀者查對,具有可驗 證性,該內容性質為事實陳述,本件報導亦記載原告系爭臉 書貼文及壹蘋新聞網聲明,來源並非造假,該內容為真實, 就此部分而言,被告所辯:本件報導新聞內容,係依系爭臉 書文章以及系爭壹蘋新聞網聲明等內容等情,尚非無據。依 上揭法律意旨,尚難認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形。  ⒊關於本件報導言論之性質而言,其中關於報導內容「...資深 名嘴姚○珍近日在臉書發文,暗示《壹蘋新聞網》與太子集團 之間有所『淵源』,並以『壹蘋竟跟太子有淵源?!#17直播# 假八卦真鬥爭?#乃伃加油』等聳動語氣挑動輿論,引發外界 譁然,相關貼文也在社群掀起討論。對此,《壹蘋新聞網》晚 間發聲明,嚴正駁斥姚○珍說法,並將對姚○珍提告。... 」該段落內容中所使用「聳動語氣挑動輿論」等語,之後附 上放置系爭臉書文章內容,而系爭臉書文章中僅以「壹蘋竟 跟太子有淵源?!#17直播#假八卦真鬥爭?#乃伃加油」之 內容以疑問句或驚嘆號結尾表示「壹蘋竟跟太子有淵源」、 「#17直播#假八卦真鬥爭」等文句是否誇張而足以引人注目 ,此際可為系爭臉書文章內容之評論,參以原告所附系爭臉 書文章之截圖,下方已有網路評論(見本院卷第36頁)。再 以原告所提LINE TODAY平台轉載之本件報導(截圖)(見本 院卷第44至47頁),則該等始自系爭臉書文章內容已經媒體 注意轉載而為討論話題,是即使原告主張該「聳動語氣挑動 輿論」等造成其有負面評價,但本件報導所為「聳動語氣挑 動輿論」之用語尚非達偏激不堪,未對原告個人品格進行貶 抑之謾罵,而可認定對於原告系爭臉書文章此等可受公評之 事,為適當之評論,依上揭法律意旨,尚難認已侵害原告名 譽權。  ⒋關於本件報導標題中「姚○珍慘了!..」並以置放原告照片3 張,其中第1張為原告於他媒體與本件無關之議題而有之哭 泣情緒照片部分,原告主張上揭內容致使觀看本件報導之讀 者,誤會其未經查證、胡亂爆料,而遭他人提告後慌亂哭泣 之錯誤印象,貶損原告作為媒體人之社會信賴與名譽等情。   經查:  ⑴然以因原告刊登系爭臉書文章,而壹蘋新聞網所為系爭壹蘋 新聞網聲明所為回應中,已記載「將委任律師提起刑事誹謗 訴訟,並公開聲明以正視聽,盼杜絕外界不當揣測」等內容 ,足見壹蘋新聞之所屬公司將對原告提出刑事訴訟,以一般 人社會通常經驗,如遭人提起刑事訴訟,即將面臨刑事訴訟 刑罰是否成立之風險與壓力,是「姚○珍慘了!...」,符 合一般人對於將可能被以刑事程序追究時之反應,應為被告 出於主觀意見而對原告處境所為評論,表達其意見,用語尚 非達偏激不堪,未對原告個人品格進行貶抑之謾罵,而可認 定對於原告系爭臉書文章此等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 ,上揭法律意旨,尚難認已侵害原告名譽權。  ⑵就以件報導標題中「姚○珍慘了!..」並以置放原告照片3張 ,其中第1張為原告於他媒體與本件無關之議題而有之哭泣 情緒照片部分,該3張照片下方有註明資深名嘴姚○珍向來 言詞犀利聳動(圖/翻涉自姚○珍臉書),足見被告並非僅 放置1張原告於他媒體與本件無關之議題而有之哭泣情緒照 片,而比對其他2張片中原告之神情皆與第1張照片神情不同 ,同時對照本件報導全文中並無提及關於原告於壹蘋新聞網 發布系爭壹蘋新聞網聲明後之回應或反應,且亦記載照片之 來源中並無關於原告刊登系爭臉書文章或壹蘋新聞網所為系 爭壹蘋新聞網聲明之相關陳述,則原告主觀上或有遭他人提 告後慌亂哭泣錯誤印象之感受,但客觀上在無其他文字連結 下,尚僅以此推認已足使他人以本件報導誤認原告主觀上或 有遭他人提告後慌亂哭泣錯誤印象,進而誤會原告未經查證 、胡亂爆料,貶損原告作為媒體人之社會信賴與名譽情形。 依上法律意旨,尚難認已侵害原告名譽權。  ㈢綜上,尚難認原告主張本件報導內容致使觀看本件報導之讀 者,誤會其未經查證、胡亂爆料,而遭他人提告後慌亂哭泣 之錯誤印象,貶損原告作為媒體人之社會信賴與名譽為   可採。另原告請求本院傳訊證人楊立傑,以證明被告白○樺 確有毀謗惡意部分,由於本件報導經由上揭判斷客觀上尚難 任定有以侵害原告之名譽,是原告上揭證據調查,尚難認有 必要,附此指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本件報導內容貶損原告名譽權,尚難認 可採,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第195條第1 項、第188條第1項或第185條規定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紫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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