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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113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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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重訴字第320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4

日晉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等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 零參佰肆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張○淇 上 訴 人 日晉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住商不動產南 京三民加盟店) 兼法定代理人 蔡孟龍 上 訴 人 林○宏 被 上訴 人 林○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6 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 零參佰肆拾肆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 後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二 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 同)逾1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加徵3/10,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6第1項前段、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上訴人係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 金額為3,876,178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0, 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㈡另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之上訴聲明第二項記載尚有錯 誤,請一併具狀更正為:「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 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並附繕本到院,俾送達被 上訴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懌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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