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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112年度建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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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建字第31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工程款與保固
宣判日期:2026-06-01

翰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工程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1號 上 訴 人 翰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旭 訴訟代理人 雷○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5,330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1,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

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01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1號 上 訴 人 翰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旭 訴訟代理人 雷○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5,330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1,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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