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建字第31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工程款與保固
宣判日期:2026-06-01翰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工程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翰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編:27332018)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1號 上 訴 人 翰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旭 訴訟代理人 雷○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5,330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1,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
本裁判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1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1號
上 訴 人 翰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旭
訴訟代理人 雷○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95,330元,應
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11,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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