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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基小字第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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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基小字第228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24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534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本裁判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228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 訴訟代理人 戴○臺 被 告 陳○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534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郁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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