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基小字第228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24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29031657)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534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本裁判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基小字第228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
訴訟代理人 戴○臺
被 告 陳○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534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郁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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