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簡調字第2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5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給付電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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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良
代 理 人 薛○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譜先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
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
,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
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
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
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亦有明文。故財產權事件聲請
調解,應依上開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
5年3月12日以基院麗民康115司簡調字第2號函通知聲請人於
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5年3月24日送達聲請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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