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重訴字第65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2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43644544)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因114年度重訴字第65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億180萬7,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38萬6,65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
本裁判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1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5號
上 訴 人 永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因114年度重訴字第65號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億180萬7,6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38萬6,65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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