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3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統編:22764579)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於被繼承人黃莉莉之遺產 範圍內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3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龍
相 對 人 施順興(即黃莉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於被繼承人黃莉莉之遺產
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復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
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
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施順興邀同關係人黃莉莉分別於
民國112年5月2日、113年5月17日與聲請人簽立分期付款暨
債權讓與契約,約定自112年6月5日起至122年5月5日止、11
3年6月22日起至123年5月22日止,每月一付,共分120期。
復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前揭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合
計2,04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詎關係人黃莉莉嗣於114
年7月13日死亡,故應由相對人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然相對人迄今尚有本金1,662,72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依約
清償,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經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分期付款暨債權讓與契約、戶籍謄本
(除戶及現戶部分)、繼承系統表、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登
記謄本等件為證,而本院於115年2月12日通知相對人於函到
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迄今均未陳述意見,是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
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表:
土地: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 中正 調和 384 12,767.03 10000分之20 建物︰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房 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建物門牌 1 3057 調和段38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 四層: 65.93 合計: 65.93 陽台: 7.10 全部 新豐街303巷15弄27號4樓 備註:共有部分:調和段3208建號11,038.2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10000分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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