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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補字第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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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補字第355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6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熙 被 告 翁○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192號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原告請求起訴前 之利息、違約金之部分,亦應該算入訴訟標的之金額。基此,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新臺幣(下同)905,389元(...

本裁判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2026-06-1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55號 原 告 樂天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熙 被 告 翁○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192號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原告請求起訴前 之利息、違約金之部分,亦應該算入訴訟標的之金額。基此,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共為新臺幣(下同)905,389元(計算式:本金 共計902,416元+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日止之利息2,892元及違約 金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5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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