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96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65175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96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州
代 理 人 陳○瀅
相 對 人 鄒○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2月5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
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143年1月1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並依法
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㈠113年2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
,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28年2月26日;㈡114年7月9日受第
三人盈碩電器有限公司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50
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7年7月9日,並均約定按月攤還
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
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
合計2,947,70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㈢又相對人向聲請
人申辦信用卡,迄今尚積欠信用卡款本金16,294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個人貸款總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
、信用卡申請書、催告函、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及土地、建
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另本院於115年6月1日通知相對
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96號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大林鎮 水頭 849 109.78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096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一層 第二層 電梯樓梯間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積 單位 001 187 嘉義縣○○鎮○○里○○路○段0巷00號 嘉義縣○○鎮○○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二層 59.35 59.35 6.24 124.94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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