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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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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拍賣抵押物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琴 代 理 人 陳○民 相 對 人 邱聖瑋即邱桎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9月20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 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24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35年9月7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並經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於㈠105年9月23日向債權人借 款5,200,000元,借款期限至135年9月13日;㈡109年5月27日 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至129年5月27日,並均 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借款人 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合計4,076,259元及其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契約書、借據、催告函暨回執等影本及不動產第一類登記簿 謄本為證。另本院於115年6月8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 陳述意見,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表(土地)︰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01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嘉義縣 民雄鄉 民興 3-16 523.12 52312分之1743 002 嘉義縣 民雄鄉 民興 3 124.42 全部 附表(建物)︰ 115年度司拍字第000101號 編 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範圍 備考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積 面 積 單 位 001 80 嘉義縣○○鄉○○村○○00○0號 嘉義縣○○鄉○○段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三層 57.76 57.76 57.76 173.28 ㈠二層陽台 ㈡三層陽台 ㈠6.85 ㈡7.68 平方公尺 全部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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