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3782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7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戎○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81,381元,及自民 國115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03%計算之利息, 與自115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 0%計算之違約金;㈡193,443元,及自115年3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8.53%計算之利息,與自115年4月...」
本裁判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1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7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戎○紅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81,381元,及自民
國115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03%計算之利息,
與自115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
0%計算之違約金;㈡193,443元,及自115年3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8.53%計算之利息,與自115年4月6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