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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調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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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調字第23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案由:物之瑕疵擔保
宣判日期: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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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本裁判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松○良 田○城 申○輝 尤哈尼.伊斯卡卡夫特 松子祥 全藝婷 全慈祐 上列七人共 同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相 對 人 李彥儒即達信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價金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 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6條、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 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1 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聲請調解之管轄 法院,準用第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利用第三人艾邁思國際有限公司 (下稱艾邁思公司)辦理南投縣政府「南投縣原住民族部落 民宿辦理結構安全鑑定委託技術服務案」案件之機會,使聲 請人陷於錯誤而誤以為就前開案件之一部分即土地應先辦理 農地變更為建地、簡易水保、結構安全及消防設施設置登記 等,需委任相對人辦理,因而與相對人簽立委任契約及交付 不等之價金,聲請人雖以存證信函終止委任關係,然仍願與 相對人解決本件紛爭,請求相對人就已收取而執行及未執行 部分提出書證、費用計算等,併扣除其受艾邁思公司委託部 分,雙方就此結算,和平解決爭議,爰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顯係兩造就其所成立之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然 依兩造所簽訂之委任契約第10條已約定:「如因本協議書所 生有爭議時…若有無法協商之情事而需訴訟時,甲乙雙方同 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等語,有聲請人提出之委任契約影本在卷可 稽,應認兩造間就該委任關係所生之爭議已預先以合意約定 管轄法院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且本件相對人之事務所所在 地亦係設於在屏東縣,均非屬本院轄區,則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該有管轄權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子健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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