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東簡字第66號臺東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債務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編:23535744)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7,976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5萬2, 090元。」
本裁判由 臺東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東簡字第66號
原 告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強
訴訟代理人 簡○霈
陳○斌
被 告 陳○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7,976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5萬2,
09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0萬6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4月11日在原告公司所屬臺東分
公司線上開立000000-0號證券交易帳戶,並簽署開戶契約總
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惟被告於114年9月30日委託原
告買賣創意股票(代號:3443),即應於114年10月2日上午
10時前給付交割款,卻未如期給付,致原告需要代辦交割各
項款項。經原告代辦交割後,原告受有損害本金部分為新臺
幣(下同)14萬7,976元;又因為被告違約行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之違約金為15萬2,090元。被告上述行為,經原告多
次催討均無果,綜上,原告依系爭約定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濟商受託契約準則(下稱受託契約準則
)第12條第1項、第19條規定及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
第1項、第203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所受損害金額及
違約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4萬7,976 元,及
自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違約金15萬2,090元。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開立上開證券帳戶,惟被告未依約
履行,尚積欠14萬7,976 元及違約金15萬2,090元未清償之
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開戶契約總約定書、委託書
、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書、客戶違約盈虧表、買賣報
告書暨交割憑單、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53頁
),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
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
準用第1項本文之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5%;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03條↗、第229條第
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受託契約準則第12
條第1項規定,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日後第2個營業日上午10
時前,向委託人收取買進證券之價金或賣出之證券。故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14萬7,976 元自114年10月2日起算法定遲延利
息,亦屬有據,併應准許。
四、綜上,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就被告敗訴之部分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
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