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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東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東簡字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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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東簡字第66號臺東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債務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7,976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5萬2, 090元。

本裁判由 臺東簡易庭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東簡字第66號 原 告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強 訴訟代理人 簡○霈 陳○斌 被 告 陳○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萬7,976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15萬2, 09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30萬66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年4月11日在原告公司所屬臺東分 公司線上開立000000-0號證券交易帳戶,並簽署開戶契約總 約定書(下稱系爭約定書)。惟被告於114年9月30日委託原 告買賣創意股票(代號:3443),即應於114年10月2日上午 10時前給付交割款,卻未如期給付,致原告需要代辦交割各 項款項。經原告代辦交割後,原告受有損害本金部分為新臺 幣(下同)14萬7,976元;又因為被告違約行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之違約金為15萬2,090元。被告上述行為,經原告多 次催討均無果,綜上,原告依系爭約定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 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濟商受託契約準則(下稱受託契約準則 )第12條第1項、第19條規定及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 第1項、第203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所受損害金額及 違約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4萬7,976 元,及 自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違約金15萬2,090元。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其開立上開證券帳戶,惟被告未依約 履行,尚積欠14萬7,976 元及違約金15萬2,090元未清償之 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開戶契約總約定書、委託書 、交割專戶留存客戶款項契約書、客戶違約盈虧表、買賣報 告書暨交割憑單、存證信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53頁 ),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 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 準用第1項本文之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5%;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03條、第229條第 1項、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受託契約準則第12 條第1項規定,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日後第2個營業日上午10 時前,向委託人收取買進證券之價金或賣出之證券。故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14萬7,976 元自114年10月2日起算法定遲延利 息,亦屬有據,併應准許。 四、綜上,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就被告敗訴之部分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 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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