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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南小字第8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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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南小字第847號臺南簡易庭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30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本裁判由 臺南簡易庭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84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興 被 告 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 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地為高雄市○鎮區鎮○○街00號,有本院依職 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限閱卷可稽;又依原告提 出之零卡申請表上記載被告居所地為高雄市○○區○○街000號3 樓之1;且本件所涉之分期買賣地亦為高雄市鳳山區。足見 被告之住居地及其生活重心均在高雄市前鎮區、鳳山區,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起訴狀雖載被告 住所地為臺南市○○區○○路00號5樓之1,然被告已於民國115 年3月4日遷出該址,有遷徙紀錄查詢結果附限閱卷可憑,併 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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