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南小字第804號臺南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消費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8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被 告 李○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896元(含本金、起訴前利息 、違約金),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
本裁判由 臺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17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南小字第80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被 告 李○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7,896元(含本金、起訴前利息
、違約金),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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