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檢索臺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南小字第701號
回檢索列表
115年度南小字第701號臺南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35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本裁判由 臺南簡易庭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70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 訴訟代理人 蕭○芸 被 告 蔡○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35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芳聿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四、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