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檢索臺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南小字第474號
回檢索列表
115年度南小字第474號臺南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5

藍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58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裁判由 臺南簡易庭民事2026-06-0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5年度南小字第474號 原 告 藍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如 訴訟代理人 陳○全 被 告 盛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志 訴訟代理人 吳○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58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2,41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866元,及自本 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 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小額事件,其標的 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 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第436條之8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為 小額訴訟程序,原告於民國115年5月14日言詞辯期日變更聲 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8,58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33、 34頁),並經兩造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記載於筆錄文書 (見本院卷第34頁),是本件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續為審理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114年2月5日與被告簽訂買賣合約,由原 告向被告購買紅磚及八財磚,並約定紅磚之檢驗數據為尺寸 200×95×53mm(誤差值±5%)、吸水率15%、抗壓強度369kgf/ cm²。嗣原告於114年9月17日、19日分別進料紅磚1萬塊、15 ,000塊(下合稱系爭紅磚),經施工師傅於同月20日進場施 作時,竟發現系爭紅磚品質異常,原告除與被告口面或書面 反映,並將系爭紅磚於114年9月26日送至SGS材料暨工程實 驗室檢驗,檢驗報告指出吸水率平均23.2%、抗壓強度平均1 24.2kgf/cm²,與兩造約定之標準相差甚鉅,被告人員亦自 承因連日大雨造成品質不穩定。為此,爰依債務不履行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系爭紅磚之吊掛費用36,750元、搬運費 用20,475元、移轉及清潔人工費用3,360元、土地租賃費用1 08,000元,總計168,585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 68,58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原告於114年9月間向被告訂購系爭紅磚,總價55 ,000元,被告於同年9月17日、19日按照原告指示交付,經 原告之現場主任簽名驗收完畢。嗣原告主張系爭紅磚有瑕疵 ,惟未會同被告取樣送驗,該檢驗結果實無公信力可言,且 原告驗收後已進行拆料、吊料及部分施作,事後竟以品質不 良為由要求全面退貨,惟吊料、清運費用乃原告施工行為所 必須之支出,自不得要求被告負擔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114年2月5日訂立買賣合約,約定由原告向被 告購買紅磚及八財磚,紅磚之檢驗數據應為尺寸200×95×53m m(誤差值±5%)、吸水率15%、抗壓強度369kgf/cm²,嗣原 告於114年9月17日、19日分別向被告進料系爭紅磚等情,有 買賣合約、應收帳款明細表在卷為憑(見司促卷第15頁,本 院卷第39至47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系爭紅磚品質未達兩造約定之標準,為被告所否認 。查原告將系爭紅磚送驗,試驗結果為吸水率平均23.2%、 抗壓強度124.2kgf/cm²,有114年10月11日SGS試驗報告在卷 可考(見司促卷第27頁),與兩造約定之標準已有不符,且 依原告所提LINE對話紀錄,原告人員於114年9月20日向被告 人員反映「這次出的磚,很糟糕」,經被告人員回覆稱「實 在很抱歉,目前產線確實因為連日大雨造成品質不穩定,但 目前廠長已經改善完成,且防範再次發生,關於品質異常的 破損,我司願意承擔責任,如因品質異常造成施作數量不足 ,我司會補足數量,謝謝您」等語(見司促卷第29頁),堪 認系爭紅磚品質未達兩造約定之標準。至被告抗辯系爭紅磚 經原告之現場主任簽名驗收完畢,且原告未會同被告取樣送 驗,被告近期都有通過檢驗云云,固據其提出檢測報告為佐 (見本院卷第55至61頁),然簽收僅代表收貨方確認出貨方 有提出其所購買品項、數量之貨物,並不當然包含確認貨物 品質,況紅磚是否有達約定之吸水率及抗壓強度,亦非肉眼 可辯;被告提出關於紅磚之檢測報告,則係於114年2月24日 、同年11月14日採樣,與系爭紅磚進料之時點有別,尚難作 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是被告所辯,均不足採。  ㈢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 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 7條定有明文。又民法所定不完全給付,包括瑕疵給付(第1 項)、加害給付(第2項)兩種類型,瑕疵給付僅發生原來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加害給付則發生原來債務不履行之損害 以外之損害,即履行利益以外之損害。而不完全給付責任之 成立,以有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且其損害發生與給付不 完全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要件。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無 此事實,雖不必生此結果,但有此事實,按諸一般情形,通 常均可能發生此結果者而言。須無此事實,必不生此結果, 有此事實,按諸一般情形亦不生此結果者,始得謂為無相當 因果關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68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原告已發函通知被告因系爭紅磚有瑕疵,請求被告將系 爭紅磚運走,並賠償原告因此造成之損失,有原告之函文在 卷為憑(見司促卷第17至19頁)。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不完全 給付,致受有支出系爭紅磚吊掛費用36,750元、搬運費用20 ,475元、移轉及清潔人工費用3,360元,共60,585元,業據 其提出收據為證(見司促卷第31至33頁),應認屬原告因此 所生之損害;原告主張支出土地租賃費用108,000元部分, 雖提出租賃契約為憑(見司促卷第35頁),然本件原告進料 費用僅55,000元,有應收帳款明細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 38頁),衡諸一般情形,並不當然因此支出每月18,000元土 地租賃費用,僅用以堆放系爭紅磚,且依被告所提現場照片 (見本院卷第53頁),系爭紅磚係散落而非整齊排列在土地 上,一旁並堆置其他土方,則原告此部分損害,難認與被告 之給付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賠償60,585元,係屬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0 ,58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4年12月27日(見司促 卷第5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按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 又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 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9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費用計2,410元(即第一審裁判 費),本院審酌兩造勝、敗訴之比例等情,認由被告負擔86 6元,餘由原告負擔,應較合理。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諭知裁判費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 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 定訴訟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 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本 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皆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436條 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 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 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

藍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請求損害賠償 | TWProbe 房產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