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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北補字第8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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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北補字第874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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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874號 原 告 鉅源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源 被 告 藍○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97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3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81...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2026-06-1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874號 原 告 鉅源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源 被 告 藍○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1,97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3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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