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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北補字第1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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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北補字第1577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返還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5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永如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492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5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永如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492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智凱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393,722元 1 利息 393,722元 115年1月24日 115年3月18日 (54/365) 4.33% 2,522.19元 2 違約金 393,722元 115年1月25日 115年3月18日 (53/365) 0.433% 247.55元 小計 2,769.74元 合計 396,4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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