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577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返還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5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永如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492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5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永如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492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智凱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393,722元 1 利息 393,722元 115年1月24日 115年3月18日 (54/365) 4.33% 2,522.19元 2 違約金 393,722元 115年1月25日 115年3月18日 (53/365) 0.433% 247.55元 小計 2,769.74元 合計 396,4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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