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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北補字第1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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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北補字第1490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7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490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 訴訟代理人 謝○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惠玲、黃承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萬8510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2026-06-17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490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 訴訟代理人 謝○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惠玲、黃承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萬8510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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