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490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7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編:42655986)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490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 訴訟代理人 謝○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惠玲、黃承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萬8510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17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490號
原 告 威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
訴訟代理人 謝○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惠玲、黃承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萬8510元,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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