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463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不動產租賃
宣判日期:2026-06-11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租金等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統編:16740311)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463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誠 被 告 意德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蕭○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98萬6110元,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 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11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463號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誠
被 告 意德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蕭○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98萬6110元,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
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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