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447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8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交通)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統編:34049262)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 訴訟代理人 林○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潘信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玖 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0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
訴訟代理人 林○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潘信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玖
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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