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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北補字第14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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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北補字第1447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8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 訴訟代理人 林○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潘信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玖 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2026-06-0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447號 原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 訴訟代理人 林○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潘信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萬玖 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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