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445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交通)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統編:35025506)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 訴訟代理人 黃○維 複代理人 李○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裕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08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
訴訟代理人 黃○維
複代理人 李○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裕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08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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