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檢索臺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北補字第1336號
回檢索列表
115年度北補字第1336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不動產租賃
宣判日期:2026-06-03

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租金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336號 原 告 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念梓即懷寧醫院間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028元,應繳裁判費7,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2026-06-03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336號 原 告 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念梓即懷寧醫院間因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028元,應繳裁判費7,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