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補字第1328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1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統編:70361575)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添華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足裁判費。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 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76,654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5,1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080元,尚應 補繳裁...」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01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補字第132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添華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足裁判費。惟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
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76,654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5,1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080元,尚應
補繳裁判費1,060元(計算式:5,140元-4,080元=1,06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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