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4196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分配表異議之訴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統編:2732538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593 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4196號
原 告 李○昇
被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芬
被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洪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593
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
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
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又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
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
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表明對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5199號(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3834號、114年度司執助字第21655號強制執行事件併入)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異議,並請求撤銷。又本件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債權如附表一所示,此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7,54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593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執行名義 執行債權 備註 1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42848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022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10萬2,000元及自101年6月1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7%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95199號 2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1023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名稱:士林地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7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29萬7,181元及自106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8%計算之利息。 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3834號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士林地院114年度司執字第9798號債權憑證(執行名義名稱:士林地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33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㈠2萬9,305元,及其中2萬4,722元自100年1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㈡6萬7,145元,及其中6萬2,528元自100年1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本院114年度司執助字第21655號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請求金額49萬5,631元) 1 利息 10萬2,000元 101年6月13日 104年8月31日 (3+80/366) 19.97% 6萬5,560.53元 2 銀行法47-1 10萬2,000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5月21日 (10+263/365) 15% 16萬4,024.38元 3 利息 29萬7,181元 106年12月9日 115年5月21日 (8+164/365) 13.8% 34萬6,514.67元 4 利息 2萬4,722元 100年1月19日 104年8月31日 (4+225/365) 20% 2萬2,825.52元 5 銀行法47-1 2萬4,722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5月21日 (10+263/365) 15% 3萬9,755.01元 6 利息 6萬2,528元 100年1月19日 104年8月31日 (4+225/365) 18.25% 5萬2,679.84元 7 銀行法47-1 6萬2,528元 104年9月1日 115年5月21日 (10+263/365) 15% 10萬550.16元 小計 79萬1,910.11元 合計 128萬7,5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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