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3738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8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返還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036306)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0,02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1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北簡字第3738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一
訴訟代理人 楊○和
張○嘉
被 告 靜香茶藝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60,02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8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6,4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靜香茶藝有限公司(下稱靜香茶藝公司)邀
同被告洪○靜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27日起
至115年12月27日止,利息按年息4.87%計算,並約定如有任
一宗債務不依約還本付息者,其餘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且
須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9期。惟被告靜香茶藝公司自114年9月10日起未依約繳款
,尚積欠本金460,020元未為清償。而洪○靜為上開借款契
約之連帶保證人,應與被告靜香茶藝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上開款項本息
、違約金。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參酌。
三、原告就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往來契約書、
動用申請書、放款帳卡、利率表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因此
,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帳款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6,440元
合 計 6,440元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