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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北簡字第36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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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北簡字第3636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30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636號 原 告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堅 被 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未繳足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3日送達予原告有辨別事理 能力之受僱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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