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3636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30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買賣價金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228304)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簡字第3636號
原 告 和成欣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堅
被 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未繳足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6月3日送達予原告有辨別事理
能力之受僱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亦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
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