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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北簡字第33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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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北簡字第3304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返還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8,117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9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北簡字第330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州 訴訟代理人 周○庭 陳○海 被 告 許○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8,117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9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2,8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8,11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借款契約書第8 條在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4年9月16日向原告貸款新臺幣(下 同)200,000元,詎被告未依約清償,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 款項未還,為此依貸款契約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 書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貸款契約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併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另依職權 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8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 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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