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3257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5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返還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6517321)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貳佰壹拾陸元,及附表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簡字第325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
訴訟代理人 穆○堅
被 告 林○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貳佰壹拾陸元,及附表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貳佰壹拾陸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爰依原告之聲請,准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新台
幣30萬元使用,惟未依約清償,請求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等情
,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及帳務
資料等件為證,又被告對於上開事實,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本
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故原告訴
請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
合 計 397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年息 (%) 25萬6216元 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27 違約金:自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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