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2753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5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返還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6517321)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7,625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1.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北簡字第275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
訴訟代理人 穆○堅
被 告 石○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7,625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1.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
收取至逾期270日。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47,62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借款契約書第8
條在卷可憑,本院自有管轄權。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27日經由電子授權驗證(IP
資訊:223.138.93.71)向原告貸款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被告於114年8月19日與原告達成債務協商,並協議分期
清償,經本院11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416號裁定認可,惟被
告未依約如期繳納已屬毀諾,依兩造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約
定,被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原契約條件,被告
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未還,爰依前置協商協議書及貸
款契約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
書、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等件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貸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併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另依職權
確定訴訟費用額為5,4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
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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