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檢索臺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北簡字第2363號
回檢索列表
115年度北簡字第2363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返還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零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2026-06-0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北簡字第236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訴訟代理人 游○維 被 告 林○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零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 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之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 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即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710元 合    計       3,710元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返還借款 | TWProbe 房產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