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簡字第2363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返還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零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0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北簡字第236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訴訟代理人 游○維
被 告 林○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零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至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
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之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
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即屬有
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710元
合 計 3,710元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