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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北簡字第17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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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北簡字第1746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返還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2026-06-1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北簡字第17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訴訟代理人 游○維 陳○輯 被 告 賴彥宥(原名賴佾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 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本判決書之事實及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 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已芹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60元 合    計        1,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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