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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北小字第18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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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北小字第1839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宣判日期:2026-06-30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北小字第1839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龍 訴訟代理人 洪○烈 被 告 王○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 年6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00元 合    計       1,5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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