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北司補字第2828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不動產租賃
宣判日期:2026-06-0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消債調解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 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0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補字第2828號
聲 請 人 李○玲
代 理 人 黃匡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
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聲請法院調
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為同條例第153 條之1 第1 項、第151 條第2 項
所規定。又依同條例第151 條第3 項準用同條例第43條第6
項第3 款規定,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
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
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為,即駁回
本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
附表:
序號 應補正事項 1 按債權人人數提出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共計8份) 2 聲請人本人之近3個月薪資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轉存摺),若無,請出具收入切結書。 3 陳明住所與戶籍地址不一致之原因或提出聲請人居住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弄00號2樓之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租屋證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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