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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北簡易庭民事115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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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77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不動產租賃
宣判日期:2026-06-2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消債調解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2026-06-2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苗○琪 代 理 人 林心瀅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消 債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 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 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消費債務債 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此亦為 消費者債務條例調解事件管轄之規定。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提出具本院管轄權之證明文件(如 附表所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規定,定期命補 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詩萍 附表: 序號 應補正事項 1 聲請人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2之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租屋證明…等,或由房屋所有權人或有合法使用權源之人出具聲請人確實居住該址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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