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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北簡易庭民事114年度北簡字第10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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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北簡字第10221號臺北簡易庭民事案由:不動產租賃
宣判日期:2026-06-12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租金等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2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誠 訴訟代理人 譚○衛 被 告 采新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子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采新生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 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 決聲明不服,然上訴人所提出之書狀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足裁判費,致本院 無從核定上訴費用,如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本裁判由 臺北簡易庭民事2026-06-1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簡字第102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遠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誠 訴訟代理人 譚○衛 被 告 采新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子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采新生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 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 決聲明不服,然上訴人所提出之書狀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足裁判費,致本院 無從核定上訴費用,如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70元(計算式:1 00,070元+270,000元=370,07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 ;如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敗訴部分提起部分上訴,則依補正之上訴 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準用同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 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于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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