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2612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090217)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61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德 訴訟代理人 黃○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宇賢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61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德
訴訟代理人 黃○書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宇賢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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