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2602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110001)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60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 訴訟代理人 陶○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禮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2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
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60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
訴訟代理人 陶○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禮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2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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