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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中補字第26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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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中補字第2602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60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 訴訟代理人 陶○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禮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2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

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60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 訴訟代理人 陶○湘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禮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26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菘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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